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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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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拿“诈弹”当儿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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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

  长沙黄花机场近日连续遭“诈弹”威胁。据媒体报道,10月27日晚8点,长沙黄花机场也曾接到匿名电话称飞机上有炸弹。随后警方和机场方面经过大规模排查,并未发现爆炸装置,该事件造成11个航班延误。警方随后经过侦查,于10月28日11时在广东东莞将嫌疑人抓获,并将其刑事拘留。

  ●2013年9月3日

  一架从伊斯坦布尔飞往上海的航班上,机组人员在卫生间的墙壁发现写着“有炸弹”。机场公安和安检上机检查后并没有发现炸弹。

  ●2013年6月16日

  一架青岛飞往上海的航班被怀疑遇到炸弹威胁,机场随即启动了应急救援处置程序。经查,这是一起“诈弹”威胁。

  ●2013年6月17日

  深圳航空ZH9106(西宁—武汉—广州)航班在西宁起飞后受到电话非法干扰。武汉天河机场在近4个小时的安检、搜爆后,未发现安全威胁。

  ●2013年5月28日

  有人称昆明飞往北京的MU5705航班上有定时炸弹。后经排查未发现爆炸物及其他可疑物品。

  ●2013年5月15日至18日

  全国发生了6起威胁民航安全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飞行,最后被证实为虚假信息。

  ●2013年2月8日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C1170航班从广州飞往济南途中接到匿名电话报告,声称飞机上有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后被证实为虚假信息。

  ●2012年12月1日

  南航执飞广州至郑州航班在高空飞行中,收到匿名信息威胁,怀疑飞机上有危险物品,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随后警方排除有爆炸物可能。

  ●2012年10月9日

  国航CA4111与CA1578航班均于起飞前接到不明电话威胁。威胁信息后被证明为虚假消息。


  最近最受关注的“5航班诈弹案”王某某获刑5年,成为“诈弹入刑”第一人,而法院是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定罪量刑的。面对频发的航空器受“诈弹”威胁事件,“诈弹入刑”第一人警示《民航法》该修订了,应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

  近年来,“诈弹”案件越演越烈,仅今年就发生了多起:5月15日,深航、东航、吉祥航空共5架航班遭遇电话威胁,经查证均为虚假恐怖信息;2月 20日,为了挽留负气离开的女友,陈跃连打两次匿名电话,谎称飞机上有危险品,迫使合肥飞深圳ZH9786次航班中途备降南昌;2月8日,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C1170航班从广州飞往济南途中接到匿名电话报告,声称飞机上有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后被证实为虚假信息……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诈弹”案件的处罚面临法律困境:一者,对“诈弹”行为人的处罚偏轻,一些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是按《刑法》进行处罚,对行为人的量刑明显偏轻。二者,“诈弹”案件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也少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一般都“自认倒霉”。而航空发达的国家均对“诈弹”行为予以严惩。以美国纽约州为例,法院对于类似行为人判处20年甚至终身监禁,而经济赔偿或处罚,也在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

  “诈弹”案件频发,暴露我国航空立法和执法的缺失。依法治国必须有法可依,尽快出台新的《民航法》刻不容缓。我国现在所用的《民航法》是1996年实施的,对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造成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治乱需用重典,在《民航法》修订前,《刑法》也可以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最高法对相关条款进行司法解释,比较判例,加大和明确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的处罚。


  “诈弹”为何频发?

  律师称因违法成本低,司法解释规定应从重处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表示,近年来航班遭受威胁的事件频发,今年尤为密集,原因之一就是违法成本过低。

  易胜华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发布针对航班的“诈弹”信息,一般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根据近年情况来看,很少判5年以上的。”易胜华表示,其实法律应该看到,航班受到威胁后,在备降返航油耗以及安置旅客方面要遭受的巨大损失。

  “因此在刑法之外,检察机关还应代表国家、航空企业以及乘客对作案者提起民事诉讼。”易胜华介绍说。


  面对频发的“诈弹”案,社会舆论在谴责肇事者时,大都将其行为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事实上,从国家安全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行为更确切地说应当是恐怖行为。相对于近些年“三股势力”利用恐怖活动给国内民众造成的看得见的伤害,这些出于各种目的扰乱航空秩序的人,给民众带来的是心理上的恐怖袭击,性质同样恶劣。尽管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实质性的破坏,但这种“狼来了”式的行为,会给那些藏在暗处、时刻觊觎着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

  目前,用法律手段打击“诈弹”威胁已成为国内社会的广泛共识。早在今年5月,公安部就曾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强调应给予这种行为从重从快的打击;《刑法》也规定对于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但无论是与欧美国家相关法律相比,还是从此前对多名肇事者的刑罚来看,国内法律从制定到实践明显力度过轻。惩罚无力使犯罪成本过低,从而导致更多的人为一泄私愤,将民航客机作为随意摆布的目标。

  在加大司法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在这些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开玩笑的肇事者背后,是近些年弥漫在国内社会中的焦躁情绪以及传统道德伦理的缺失。在这种氛围下,公众利益几乎已毫无神圣感可言,成为了许多人肆意绑架凌辱的目标,一旦遭受挫折,心理脆弱畸形的人就会置公众利益于不顾,一味地通过报复社会寻求心理慰藉。胆小者会对110、120这些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不厌其烦地进行骚扰,胆大的则会对民航、铁路运输等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要害部门下手。

  如何从社会层面斩断这些伸向无辜者的罪恶之手,已成为了当前国内社会升级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与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依法处置力度相比,社会良性氛围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不仅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为社会发展找到正确的道路,为树立更为健康的社会价值观指明方向,更需要全社会尽快重拾传统美德,更多思考人与社会的关系。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心中竖起维护公众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坚实屏障,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幸福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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