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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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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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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上网转载淫秽图片视频被判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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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为何在家下载淫秽物品会被判刑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2日下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宣判三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谢某、张某、周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某、张某、周某分别在互联网“色天使论坛”、“爱碧网”、“AV狼”网站注册了账号。为使他们的账号能在网站有更高的浏览权限,三人多次将淫秽图片、视频复制转载至该网站进行传播。上述淫秽图片、视频实际被点击数分别为141751次、209685次和 189420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视频,实际点击数达141751次、209685次、18942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形式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1、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行为人自己建立的网站、网页虽不属淫秽网站、网页,但在其网站、网页上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制作链接服务。

  3、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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