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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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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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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若干问题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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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文件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 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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