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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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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首次对媒体公布《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 2012年5月1日开始实行。《意见》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8种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均有所提高,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从此前的1000 元提高到2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则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则从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二千元;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二万元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

  争论焦点

  盗窃2000元以下算不算“数额较大”

  2012年5月1日前,根据湖南省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盗窃公私财物被认定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1千元,如盗窃一台价值1900元的手机,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从2012年5月1日开始,我省调整了包括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盗窃罪“数额较大” 的起点变成2000元,盗窃一台1900元的手机,将不构成定罪量刑标准。

  1月17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2012年2月,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确定我省办理八种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意见》,并于2012年5月1日开始实行。

  《意见》中,除了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认定起点1千元保持不变外,其他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均有所提高,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从 1万元升至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从5万元升至10万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分别从2千元、3万元、20万元升至5千元、5万元和50万元。

  记者注意到,相比于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湖南的北京、广东等省市,湖南的标准更高。如北京实行的财产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中,盗窃罪“数额较大”为1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6万元以上。

  相关案例:

  男子曾某曾因盗窃罪“三进宫”,出狱后仍不悔改,在入室行窃时被逮个正着。日前,李某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曾某拘役五个月。

  湖南籍男子曾某今年42岁,整日无所事事,有偷鸡摸狗习惯,并于1995年至2009年间三次因盗窃罪入狱。2011年获释后,曾某离开湖南,只身来到青岛打工。连续换了几份工作,皆因嫌挣钱少、干活累辞职,手上的钱花光后,曾某又想起了偷盗的“老本行”。

  今年4月20日,在连续数日的踩点后,曾某选定了行窃对象。原来,曾某选中的住户经常上夜班,家里没人照看。当日凌晨,曾某用自制的“L”形塑料拨片将 门锁勾开后入室盗窃。结果找了半天也没找到有价值的物品,正在他准备离开时,被提前下班的主人堵了个正着。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曾某提起公诉。

  李某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尽管曾某在此次行窃中未得手,但此前他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故法院在量刑时将依法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日前,李某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曾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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