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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判处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是否判处死刑一般遵循一定的适用标准,这个标准是在实践中反复调研的结果,具体如下: 一、 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300克至500克以上的。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3000克至5000以上的。 3、 毒品集团首要分子、骨干、职业毒贩。 4、 累犯、惯犯。 5、 武装掩护、暴力拒捕的。 6、 教唆未成年人贩毒、运毒的。 二、 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情况: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除海洛因、鸦片、甲基苯丙胺之外的其他毒品的。 2、 主动交待的。 3、 几个行为人的作用比较分散的,无法确定谁是主犯的。 4、 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的。 5、 受雇的。 6、 以贩养吸的。 7、 诱惑侦查的。(指侦查机关知道行为人贩毒,而故意诱其上钩的) 8、 疑点无法排除的。 苏州刑事律师网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