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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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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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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海事申请再审律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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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我国除规定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海事仲裁、海事诉讼四种途径外,还赋予专门行政机构(港务监督)一定的争议处理权。
  1.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当事人自主通过友好磋商化解纠纷 一般仅适用于一些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海事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立足长远的合作精神,具有经济、高效等特点。实践中,当事人在发生海事纠纷后往往首先采取协商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当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后,常通过和解协议加以确认。
  2.调解
  调解是指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调解相对于和解引入了中立的调解人,便于保证公证,又保留了当事人较大的意识自治空间和灵活、经济的特点,一直是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6条、《仲裁法》第51条、《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主管机关调解处理”,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为上述三种机构工作提供了法律根据。
  3.海事仲裁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条款),将海事纠纷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称为海事仲裁。
  4.海事诉讼
是指事人通过起诉的方式将海事纠纷提交海事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的制度,是一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针对海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一般均专设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 我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4 年11 月14 日通过的“ 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先后设立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北海等十个海事法院。海事诉讼在我国海事纠纷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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