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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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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审限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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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 刑事诉讼】</script>
 ●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利的工具,两者间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主从关系、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当等量齐观。

  ●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资格和能力。确立、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权利,是诉讼法的国际标准之一。

  ●理想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不仅仅追求有效的效果,而且兼顾公正的形式和参与人的尊严和权益。

  本世纪初,刑事诉讼法学第一次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中国出现。到世纪末的今天,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各学科的研究活动都进入了繁荣活跃的新阶段,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两大法系间的法律特别是诉讼法律间的差别逐渐缩小,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在各国法学研究领域倍受重视。国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拓展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视野,对于探索二十一世纪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脉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宏观的角度对新世纪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作一些粗略的估计。

  一、进一步理清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互关系,强调公正的程序保障

  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源远流长,几千年的法制传统是重人治轻法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诉讼法的地位很低,极易滋生执法官员的恣意擅断及对诉讼程序的轻视及破坏,反过来更弱化了老百姓的诉讼意识、程序意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中对程序法的价值问题基本上是持工具主义的立场,即把程序法看作是为实现实体法而随意适用的工具,既可以为实现实体法而扩大程序主体的权利,同样也能废弃这些权利。由于只强调程序的形式或工具作用,因而便有意无意地忽视或否定程序的独立价值。

  受此影响,在立法上,法律程序的设置往往十分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一般不具有独立性,许多程序制度并未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

  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利的工具,两者间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主从关系、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应当等量齐观。正因为程序具有独立于判决结果的价值,所以当正当的程序得到实施以后,程序施行过程本身就可以吸收当事人的意愿,从而使结果正当化。在英美国家,“正当程序”原则成为宪法确立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后,基本上杜绝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世纪之交,我们强调充分认识程序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对程序正义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因为它体现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公正和理性程度。未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将通过对程序独立价值的研究,引导人们树立一种正义的程序理念,重视程序自身规律,完善程序立法并进而构筑公正科学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由注重追究和惩罚犯罪到注重保障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转变

  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就是赋予公民保护自己基本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法治社会对诉讼提出的要求,也不限于解决纠纷,而更加强调通过解决纠纷对人权的保护。确立保障诉讼主体的程序权利,是诉讼法的国际标准之一。纵观世界各国在二战后的诉讼制度发展过程,被告人权利内容扩大及加强对被告人权利保护无疑是最为重要并至今仍在持续的一个方面。许多国家大幅度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将人权保护列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设定了大量体现保护被告人权利精神的程序。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规定,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康与成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立法上转变了过去的刑事诉讼偏重于惩罚犯罪,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较弱,特别是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不够重视的局面。相应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对控辩平等、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问题的研究也日趋深入。可以预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刑事司法国际标准所存在的差距将逐渐缩小乃至消失是大势所趋,跨世纪的刑事诉讼法学应当探索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自身发展规律和人权保障理论,创造出注重保障诉讼主体合法权益的理论氛围,同时在对各项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进行设计论证时,必须注意国家在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的实现过程可以概括为从对国家公共权力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到侧重于从程序角度保护公民权利。追究和惩罚犯罪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功能,只有有效地追究、惩罚犯罪,才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否则必然导致犯罪猖獗、社会动荡、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不可能顺利进行。但是只注重追究和惩罚犯罪,忽视保障人权,又必然导致司法专横,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从根本上动摇国家的法制,危害同样很大。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的水平将日益提高,新世纪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将通过对各国诉讼程序及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理性借鉴和总结,高扬人民主权,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为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开辟出新的广阔空间。

  三、诉讼原则、诉讼制度和程序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与我国传统社会封闭的社会结构和极不发达的社会关系相适应,追求无讼境界,希望社会秩序稳定是一代代中国人普遍的心愿。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增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社会关系日渐复杂,新的经济纠纷不断出现。在诉讼法制上,人们已不仅仅满足于制裁违法犯罪,同时还追求着平等、公正精神的实现,要求在诉讼中体现社会正义。

  由此可见,社会的进步已经成为一种巨大的推动力,召唤着诉讼原则、诉讼制度和程序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良好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应当科学地考虑诉讼成本与收益的比例,成本过高,就会妨碍程序平等并且会制约诉讼结果的有效性。换言之,理想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不仅仅追求有效的效果,而且兼顾公正的形式和参与人的尊严和效益。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离法治社会的标准还有相当的差距,在今后较长的时间内,对已有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协调完善的研究有着巨大的潜力,也是提高我国诉讼法制整体效能的捷径。国外刑事诉讼中许多先进的程序和制度往往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实践,不能不说具备存在的合理性,但要避免“南桔北枳”式的移植就必须注意与法律本土资源的亲和问题。二战后的日本受美国法律影响,在194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当事人主义成分,实行正当程序与实体真实为一体,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并举的混合诉讼模式,使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互制衡与补充,表明了一种诉讼进步的发展潮流,可谓引进和消化得较好的例子。
  刑事诉讼法作为法定的操作规程应当具有极大的可操作性。法典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普遍在条文数量上多于刑法典的条文,内容也细致严密。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由于立法条件和立法技术的局限及“宜粗不宜细”的观念影响,条文数量少,内容也显得过于原则和粗疏。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不可否认仍存在操作性方面的空白和不足。可以想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跨世纪的刑事诉讼法学将根据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制状况,设计和论证适合于我国刑事诉讼目的和任务的诉讼原则、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并为之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

  二十一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课题很多,任务光荣而艰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家们一定能够不负时代的重托,创造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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