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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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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是根据侵犯的主体与对象、侵犯的数额有关。但是,虽然《刑法》中有对职务侵占罪的明确处罚规定,但是要想了解清楚,还是需要配合相关的司法解释的。

  一、对侵占数额的司法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犯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解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犯职务侵占罪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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