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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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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有何区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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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但两者又有严格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特征上:

  1.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招摇撞骗罪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则无此限制,行为人只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就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3.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其内容既包括骗取财物又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4.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并无骗取财物数额的限制。诈骗罪是数额犯,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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