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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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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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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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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而后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且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罪的主观内容是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后罪则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3、行为方式不同。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产。
4、定罪的情节不同。前罪的定罪情节是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后罪的定罪情节只是数额较大。
5、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的管理秩和诚实信用原则后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6、处罚标准不同。前罪的处罚是:个人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罪的处罚是: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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