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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过公诉程序,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就同一事实再受理自诉案件的问题(详见西城区人民法院请示报告),我院在研究中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故意伤害案件凡是经过公诉程序的,不论处理结果如何,法院都不应当再受理自诉,其理由主要是: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这种案件,法院应予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其主要理由是: 1993年12月28日 苏州刑事律师网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