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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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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今起施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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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今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

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包括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抢夺

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抢

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

照50%确定。

  司法解释指出,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或自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

  司法解释指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

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

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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