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违章处理和年检该不该“捆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28  
更多
  

  就违章处理和年检是否该“捆绑”一事,车主们多数持反对意见,但也有一些车主认可。
  “不应‘捆绑’,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技术检验。”开车多年的吴先生认为,车辆的违章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但我以前遇到这样的情况,都是先处理再去年检,从来没想过告车管所,更没想到能告赢。”随机采访的10名车主中,有7人都赞同这种说法。
  不过,也有市民认为,二者“捆绑”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追讨罚款,势必增加成本。
  市民周先生说:“罚款的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但如果违法者就是不交,就要通过诉讼等程序实现。而且,车辆经常违章,如果不接受处罚就能年审,那谁来监管这些违章车呢?是不是会带来很多交通隐患?我认为车管所没错,这是体制问题。”
  就违章处理和年检是否该“捆绑”一事,车主们多数持反对意见,但也有一些车主认可。
  “不应‘捆绑’,车辆检测是单纯的技术检验。”开车多年的吴先生认为,车辆的违章罚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但我以前遇到这样的情况,都是先处理再去年检,从来没想过告车管所,更没想到能告赢。”随机采访的10名车主中,有7人都赞同这种说法。
  不过,也有市民认为,二者“捆绑”是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追讨罚款,势必增加成本。
  市民周先生说:“罚款的确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但如果违法者就是不交,就要通过诉讼等程序实现。而且,车辆经常违章,如果不接受处罚就能年审,那谁来监管这些违章车呢?是不是会带来很多交通隐患?我认为车管所没错,这是体制问题。”
  律师: 车管所不能为提高效率而越权
  机动车年检“捆绑”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十分普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认为,这是行政机关为提高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利用其行政优势“搭车”。
  刘源波说,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车辆年审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该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从这个层面上讲,公安交通部门的做法正确。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车辆违法行为并不是车辆年检的必要条件。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刘源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公安部令形式颁布,是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较是上位法,两者抵触时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因此,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年检先交违法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现这种情况,就是行政机关利用其行政优势作出的一种‘搭车’行为,行政机关本身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但也越权了。”刘源波说。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