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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悔过自首获轻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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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寿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S203线176KM+610M处,将路上行人无名氏(男,年龄约20岁)撞倒后碾压,致无名氏死亡。被告人李某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于事发后第二日到寿县公安局投案。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无名氏系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度­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发布“认尸启示”,被害人身份仍然不明,被告人李某暂交赔偿金10万元于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处,三个月后交县财政专用账户。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交纳赔偿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关联知识: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的认定: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另外,根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认定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侦部门立案处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伤亡的;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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