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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占道致交通事故后逃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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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祥持G照驾驶06-*****号运输型拖拉机由黔西县重新镇往金沙县安洛乡方向行驶,于当日23时26分行至金沙县城关镇前胜村“自强加油站”路段时,由于占道行驶,与对向驶来的由余某孝驾驶并搭乘张某强的贵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余某孝受伤,乘车人张某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祥驾驶06-*****号运输型拖拉机逃离现场。经金沙县交通警察大队鉴定:黄某祥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且肇事后逃逸现场的过错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黄某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孝、张某强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金沙县支公司预付张某强家属部分安葬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黄某祥肇事的拖拉机属其所有,具有一定的赔偿价值,但被告人黄某祥未予赔偿。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祥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占道行驶,造成1人受伤、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审理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祥具备部分赔偿能力,未予赔偿,可酌定从重处罚。为此,该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祥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知识: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一、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二、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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