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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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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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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保险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驾驶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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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5月,晏某某(80岁)在过马路过程中被谭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倒,当场身亡。经查该摩托车实际登记车主为彭某某。因谭某某没有赔偿能力,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三年。

     2012年10月,晏某某之妻子、儿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摩托车登记车主彭某某及谭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晏某某之妻子、儿子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于2013年作出判决,判令彭某某及谭某某共同赔偿晏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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