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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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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查交通肇事案须检察机关从细节入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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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机动车辆作为现代人的代步工具越来越普及到平常家庭。而由此带来的交通肇事案件多发,已成为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由于肇事者法制观念淡薄、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怕被害人家属责难、怕承担法律责任,再加上肇事者心存侥幸心理的驱使,近年来,肇事后肇事者选择逃逸的案件明显增多。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事发时间较晚,事发地点偏僻,目击证人少,部分肇事者肇事后逃逸使现场遭到破坏,所以,无形中增加了交通肇事案件审查起诉的难度。近年来,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从细节入手,察微析疑,对交通肇事案件深挖细查,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

  一是察微析疑,锁定疑犯。由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现场被破坏,再加上现场目击证人少、目击证人证言证实的不具体,所以,对于部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要察微析疑,从细节入手补强证据,从而锁定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如办理的施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案,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目击证人提供的肇事车辆号码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这起案件从表面看,证据似乎比较完备,有现场、有目击证人,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又被羁押在案,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细节不详细,在场目击证人证言也没有阐明肇事司机的特征,另外肇事车辆是否存在套牌的情况也不清楚,公安机关查证的证据材料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办案检察官带着诸多疑点,先是询问证人,让他仔细回忆当时的相关情况,并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询问,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施某,将以上问题一一落实;同时结合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笔录进行研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受伤部位,通过走访确定了案发当天,只有犯罪嫌疑人一人骑这辆摩托车。办案人员通过细节证据补强锁定了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使案件办成了铁案。起诉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逃逸)对被告人施某做出了有罪判决,被害人家属也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是察言观色,揪出真凶。交通肇事逃逸后,部分肇事者出于怕丢工作、怕影响个人前途等原因选择找人顶替,从而使自已逃避法律的惩罚。所以,在审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不仅要严把证据关,而且要察言观色,不让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交通肇事一案时,办案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张某讲述肇事经过时吞吞吐吐,遮遮掩掩,所供述的肇事细节与案中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存在矛盾。办案检察官没放过这个细节,经向领导汇报后,协同公安机关重新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后查实原来张某根本没在现场,真正的肇事者是王某。事故发生后,因王某没有驾驶执照又有工作单位,所以找到张某顶罪。真相大白后王某迫于强大的压力,主动到该院投案自首,后该院以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张某犯包庇罪起诉至法院,二人均得到有罪判处,有力地维护的法律的尊严。

  三是旁敲侧击,追诉漏罪。交通肇事案件看似简单,其实不然。有些交通肇事案件不仅仅是交通肇事案件本身,背后往往牵扯到其它犯罪,比较常见的有包庇罪和窝藏罪等罪名。如果不认真进行审查,就会遗漏其它犯罪,所以对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审查一定要旁敲侧击,认真把关。如我们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一案,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是在李某用棍棒击打其车辆的情况才发生的交通事故。于是办案人员对王某进行详细的讯问,问清了当时的情况,经向领导汇报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根据补充侦查提纲进行补查,并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我们认为用棍棒打击王某车辆的行为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构成要件,我们将王某以交通肇事罪、李某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起诉至法院,法院均做出了有罪判决,确保了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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