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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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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肥少女毁容案如何看待未成年犯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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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2月24日,一条“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合肥花季少女被追求者毁容的事件热议至今,4月23日上午9点,案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开庭审理。如何看待青少年犯罪?法律快车为你整理本文。
  合肥花季少女周岩被同学陶某某毁容一案备受社会关注。4月23日上午9点,案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开庭审理。8点45分,周岩在其家人的陪伴下,已经进入法庭。
  事件追踪
  事发在2011年9月17日18时左右,施暴者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不停地叫嚣:“去死吧!”周岩痛苦地哀号惨叫。家人闻讯赶来,用被子将火扑灭,报警并拨打120抢救。
  周岩经过7天7夜的抢救治疗才脱离危险,伤势极为严重,一只耳朵被烧掉了,头面部、颈部、胸部等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程度达二度、三度,整个人面目全非。
  据周岩小姨李云介绍,周岩家人之前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申请,希望此案能公开审理。但是由于本案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法院并没有采纳。李云同时表示,由于周岩4月10号刚刚做完手术,还未拆线,周家人对案件提出了延期审理,但法院也没有采纳。
  而作为此案的被害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周岩刚刚在北京做完了手术,但是为了能回到合肥参加庭审。昨天晚上乘坐火车离开北京,早上7点来到达合肥。
  目前,案件正在未成年人法庭进行审理。由于手术不久,周岩不能久坐,在审理过程中已经离开多次。
  什么是未成年人故意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
  由于未成年人身份比较特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也有特别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更多阅读: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如何判刑】
  故意伤害罪重伤的标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缓刑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适用于以下几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人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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