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
|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
|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因与来消费的客人发生争执,16岁的酒吧服务生小文惨遭不幸,于争执后的第6天凌晨被对方预谋报复围殴刺伤,最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殒命。昨日,凶手何某、韦某被柳州市柳南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2年9月21日晚,何某、韦某与覃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某酒吧消费时,与在该酒吧担任服务员的男孩小文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在酒吧保安的劝说下,何某等人离开,但是临走前,何威胁称,将来会给小文点颜色看看。 谁也没想到,何的一句狠话居然当真发生。为报复泄愤,何、韦、覃等人于当月26日晚,一同预谋实施向小文“报仇”。为确保事后顺利逃脱,他们先去租赁了一辆银色小轿车使用。次日凌晨2时许,何驾车搭乘韦、覃等5人来到小文工作的酒吧。此时,小文因为送客人外出来到酒吧门外,韦、覃等人见状立刻下车冲向小文,对其实施围殴,并持刀将小文胸部刺伤,而前来劝架的酒吧工作人员小梅也被韦某等人砍伤。见小文倒地,韦某等人当即跑回停在路边的银色小轿车,由何驾驶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酒吧附近路段的天网监控视频,发现嫌疑人驾驶的银白色小轿车在案发时被人用光盘遮挡住了车牌号码。不过,办案民警经过对租车行的排查,发现租车人何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民警让租车行老板联系何,以其驾驶所租车辆有违章行为需要处理为由,约其至柳州市汽车总站附近见面。 2012年9月28日,何某在柳州市汽车总站对面的公交站,被在此伏击守候的民警抓获。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1月2日,警方在柳州市谷埠街维新巷一里一旅社内将已被列为网上逃犯的韦某抓获。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经查,何某等人因在酒吧消费时与服务员小文发生争执,不过离开酒吧后争执已经结束,但何某等人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与小文的争执,在争执发生后的第6天,为了泄愤,预谋后到酒吧报复小文并将其刺死,还将在现场劝架的小梅砍成轻伤。何某、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由于仍有4名同案犯未到案,依据现有的证据不宜区分主从犯,法院不予区分主从犯,故对于何某的辩护人认为“何是从犯”的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昨日,柳南区法院下达判决书:何某、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苏州刑事律师网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