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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钱上网 两少年抢劫卖淫女获刑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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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两名花样少年因没有钱上网花销,竟想到借“招妓”为名抢劫卖淫女,因事实成立受到法律的制裁。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基本案情:

  案件发生在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在浦北县小江镇一旅社402房间内,因没有钱花而合谋抢劫。被告人陈某广提出抢劫失足妇女,韩某峰表示同意。随即陈某广便用房间内的电话联系张某,以需要“特殊服务”(指提供性服务)为由,将张某骗到402房间。被害人进入房间后,两被告人在假装与被害人谈价钱的过程中各拿出一把牛角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抢走了被害人手提包内的一台手机和20多元现金,所得现金当晚即被两人上网花完,被抢手机第二天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一个绰号叫“大炮”的人,所得的赃款也已被两人花费完毕。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广于2013年2月26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被告人陈某广事前与韩某峰共谋抢劫、案发时积极参与抢劫,在本案中是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在本案中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两人所参与、组织或者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某峰是从犯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广、韩某峰抢劫罪一案,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 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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