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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无辜死亡 肇事者获刑2年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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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岁的儿子被母亲怀抱着在人行道上玩耍,却被突如其来的车子撞飞摔死。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车辆驾驶员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3年3月26日10时许,郭某驾驶租来的福克斯小轿车,搭乘其朋友到重庆沙坪坝某小区。当车子行驶至小区内一弯道处时,郭某驾驶的车辆冲上右侧人行道,与人行道上玩耍的周某及其怀中1岁大的儿子,和邻居家一3岁大的小女孩发生接触,造成周某的儿子坠落至人行道外的坎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立即打电话报警,但之后弃车离开现场。交警赶到现场后,电话通知郭某到现场接受处理,但其一直未回到现场。次日,郭某主动到交警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案发后,郭某支付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合计21600元。

  【评析】

  经鉴定,周某的儿子符合机械暴力致伤的特点,系-脑损伤死亡;福克斯小轿车上未发现导致本次事故的车辆机械原因。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某驾车在小区内行驶未保持低速,观察不足,临危处置不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郭某的辩护人认为,事发后郭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于郭某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郭某事发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其离开现场后虽经民警电话通知而拒绝回到事发现场,但次日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该行为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程度,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鉴于郭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及强制隔离戒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郭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郭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项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了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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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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