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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铁锤打人欲摆脱抓捕 盗窃变抢劫二进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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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6日,广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转化型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作处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王**窜到**县张黄镇寻找盗窃目标未果。次日19时许,被告人王**窜到张黄镇建设路,发现建设路6号的居民住宅楼一楼大门内停放着一辆五羊本田女装踏板摩托车,王**便潜入该住宅楼推走摩托车,当推车往屋外走了七八米,被害人梁妃发现摩托车被盗后追出,王**欲弃车逃跑,被梁妃抓住不放,王**便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铁锤打梁妃头部,致使冯受伤,梁妃大声叫喊,周围的群众闻讯赶来将王**抓住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84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12月3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缴,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发后,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韦**、覃**双双被刑事拘留。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覃**伙同他人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韦**涉案金额人民币70282元,覃**涉案金额人民币40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韦**、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覃**受邀参与共同犯罪,是偶犯、初犯和从犯,所获赃款较少,并患有肾功能衰竭症,所辖村委证实其常年患有疾病,生活极其困难,属低保对象。根据覃**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提出,他是受卓**等人利用、诱惑而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2013年1月17日,河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全案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韦**、覃**量刑适当,对二人相关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均已认定并考虑在内,韦**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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