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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获刑四年 发现漏罪再添一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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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4年,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漏罪。近日,延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1万余元。

  2005年4月19日,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在张某服刑期间,被发现他另有犯罪行为未被查处。2004年4月30日,张某曾参与一起斗殴事件,张某持砍刀将宗某右臂砍伤,致宗某右肱骨远端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发现还犯有故意伤害罪,属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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