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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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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释义]

  寻衅滋事罪,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场合无故挑衅闹事,殴打辱骂、追拦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属复杂客体,既可能是人身权利,也可是财产权利,抑或是公共秩序。直接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还可以是公共场所的正常活动。其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本罪一般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而后者一般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政治要求或者经济利益。

  二、此罪系修改后的刑法将其从原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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