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刑事律师苏州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金红梅 律师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刑事法学更多>>
顾客被盗财,店铺告示可免责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01  
更多
  

  核心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你结合案例讲解,感谢你阅读本文。

  【饭后钱财不翼而飞诉至法院】
  小张某日与家人前往某饭店就餐时将上衣脱下来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用餐完毕后,突然发现上衣衣兜内的一万多的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小张遂要求饭店赔偿。而饭店老板张某则认为,其已经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小张的财物被盗,系小张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赔偿。小张则认为,饭店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两万元。
  【三种分歧具体内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饭店内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自己财物,饭店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小张的财产损失,系小张对自己财物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在小张。饭店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没有过错,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张到饭店就餐,与饭店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张在就餐接受服务过程中,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受到经济损失,饭店作为经营者,应予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饭店尽管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但仍然发生了小张财物被盗的情况,说明饭店对顾客的财产安全服务方面,还存在疏漏之处,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义务。因此,饭店应承担部分责任。小张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是造成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小张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有法可依 双方有责】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小张到饭店就餐后,与饭店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小张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饭店虽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还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张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小张对自己的财物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双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小张可以要求饭店赔偿部分损失,同时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苏州刑事律师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