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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案情简介: 元某某,女,二十多岁,台州本地人,喜欢打扮,2011年12月5日至14日期间在台州市开发区某服装店,先后四次窃得服装14件,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送鉴定的服装,以型号不清,规格不明,无法获取标的物相应的市场价格信息为由作出不能鉴定的意见,后经查所盗14件服装的进货价为1408元,公安机关以多次盗窃为由向椒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检察机关对元某某作不起诉处理,.2013年1月4日检察机关指控元某某犯盗窃罪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月15日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本案被告人元某某没有被判处主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只处附加刑罚金2500元。 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有四次盗窃行为,累计盗窃金额为1408元,没有达到当地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刑法修正案(八)没有修正前,此种情况是不能定罪,现修正案(八)已明确了多次盗窃行为可入罪,被告人元某某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以“多次盗窃”被判入罪的人被告人之一。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考虑了被告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退赃行为,遂作出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单处附加刑--罚金2500元,而没有判处主刑。 这意味着被告人没有因本案被限制过人身自由。 苏州刑事律师网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