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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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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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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涉嫌盗窃、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一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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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王**因涉嫌盗窃一案,2013年4月1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嫌疑人的姐姐王*得知消息后,从甘肃兰州赶到四川西昌,委托本律师为王**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会见了王**,并向公安机关了解了相关案情,了解到案件的真实情况为:该案一案9人里应外合共同盗窃攀钢西昌钒钛基地废钢板。王**系货车车主但*雇佣的专职驾驶员。2013年4月15日13时许,王**听从但*的安排驾驶货车为王*等人从西昌钢钒公司拉一车货到本市经久泰达模具厂,运费为1000元人民币,驾驶员在王**陪同王*等人拉货的过程中,因发现钢板上面又堆了一层泥土,感觉这车货有问题,便电话通知但*前来查验,但*到达现场后以这车货有风险为由要求增加运费至3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一致后,车主但*让王**继续运送到卸货地点,到达后王*付给王**500元人民币作为封口费。

了解到上述情况,律师认为王**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为此,律师代王**向办案的西昌市公安局经久派出所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派出所也认为王**的情节很轻微,可以取保,但鉴于王**系外地人,取保后难以保证其能随传随到,影响案件办理程序的正常进行,遂作出了不批准取保的决定。

2013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将此案报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期间,律师以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书面建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经过沟通,办案人员与律师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共识,但最后没能采纳律师的全部意见,将王**涉嫌盗窃罪更改为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并批准了逮捕。

2013年6月26日,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律师再次以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要求检察机关对王**作出不起诉决定。2013年9月10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通过了对王**不起诉的意见。2013年9月11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下达了西检刑不诉字第[2013]20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王**不起诉。2013年9月12日中午,王**被释放出西昌市看守所。

办案心得:律师通过仔细调查了解,得知王**系但*雇佣的专职驾驶员,事前并不知道所拉货物系赃物,在拉货过程中也仅仅是怀疑货物有问题,虽然完成拉货任务后收了货主500元钱,但由于其主观上不知情,律师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办案实践经验,认定王**的行为依法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为此,律师坚持不懈,为王**奔走、呼吁、辩护,最终促使司法机关将王**释放,最大限度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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