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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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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成功辩护争取判缓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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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当事人刚刚未满18周岁,开庭时已满18周岁,盗窃金额2万多元。本律蔡先送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母的委托作为其一审辩护人,通过律师及家属的努力,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给被告人从轻判处缓刑。
未成年人犯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受本案被告人张x母亲陈xx的委托,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履行辩护人职责,以维护被告人张xx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向被告人详细的了解了相关案件事实,鉴于被告人均认罪,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以及起诉书的指控定性均无异议,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庭审调查所呈现的事实,被告人xx共参与作案两起,杭州刑事律师这两起犯罪的犯意均是由刘xx、田xx提出的,而被告人xx在这两起犯罪中均是担任放风者的角色,同案的被告人xx也证实“他不敢进去的”,他没有入室,没有实施积极的盗窃行为,他比较胆小怕事,甚至其自供:在偷佛殿对门那一家望风时,因为感觉到佛殿森的害怕,还跑到有亮光的地方去望风。故其在这两起盗窃犯罪中都是跟随、等候、望风等起辅助或者次要的作用,所起的作用较小,应系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张x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出生于199x年xx月xx日,在2013年x月份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xx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及不良行为。
2、被告人xx在办案人员传唤过程中,没有拒绝、抗拒、逃跑的行为。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上,其也表示认罪和悔罪,其认罪态度较好。
3、被告人xx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乐的欲望,参与实施了本案的两起犯罪,其从这两次盗窃犯罪中所分得的750块钱,也全都是用于上网、玩乐,没有做其它违法行为,这说明其犯罪原因是因为学校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在步入社会后结识了一些不良朋友,误入歧途,但其本质不坏,主观恶性不深,本案的两起犯罪数额也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鉴于被告人xx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情节,加上被告人xx的父母,有固定的家庭收入,为人本分勤肯,有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尤其是在得知儿子犯罪后非常后悔,下决心要对其严加管教,切实履行做父母的职责。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故,辩护人建议:为使被告人xx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请求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对被告人处以缓刑或者免除处罚,让其回归社会,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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