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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摩托车被抓 诬指他人为同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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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5日12时许,周某因盗窃摩托车被耒阳市公安局抓获。其因与曹某有过节,为达到报复曹某的目的,便捏造与曹某共同盗窃该摩托车的事实。2013年3月3日,耒阳市公安局将曹某列为刑拘逃犯,2013年4月13日曹某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抓获后被刑事拘留。曹某到案后一直否认参与该案,之后耒阳市公安局又多次讯问周某,周某才供述曹某确实未参与该案。2013年5月24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曹某作出不批捕决定,曹某被耒阳市公安局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周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周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下述判决。

  24岁的周某与曹某有过节,在因盗窃被抓后,竟然捏造与曹某共同盗窃的事实,致使公安机关刑拘曹某。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诬告陷害案件,依法判处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律知识:

  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诬告陷害罪的法律界定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之规定,最高司法机关认为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盗窃罪的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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