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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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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水表盗水 盗窃罪获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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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某潮、谢某初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共计1840735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207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潮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谢某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追缴周某潮个人被冻结的存款110余万元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剩余不足部分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继续追缴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周某潮自2002年起承包经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自来水厂,原为该厂厂长,谢某初为该厂员工。为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从2011年起周某潮多次指使谢某初改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该厂供水所装水表的读数,从而减少应缴水费。龙归自来水厂的售水数额异常变化引起了广州市自来公司的注意和高度重视,经过多次调查基本掌握了对方盗窃供水的事实和手段。2012年2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谢某初在被告人周某潮的指使下,再次更改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工商所旁的水表读数时,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广州市刑警支队现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一批。被抓后,谢某初对其更改水表进行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指认其行为为周某潮所指使,次日民警拘传周某潮到派出所调查。

  【延伸阅读】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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