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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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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立案标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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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对毒品犯罪未规定具体立案标准,不利于有效的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此,我部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各地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现对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 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 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 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 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 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 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 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 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 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 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 私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上述立案标准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各地试行中出现的问题,望随时报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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