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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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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起算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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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三、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四、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五、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六、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关于去台人员过去在大陆所犯罪行是否追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告明确指出:

一、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二、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者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以后的追诉期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凡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再追诉。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也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对于去台以外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之前所犯的罪行,分别按公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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