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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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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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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的常识问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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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有二种情况:

  一、依法由人民法院判决的,犯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无期徒刑。如轮奸妇女,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二、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监狱执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有劳动能力的,同时强制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改造。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严重、民愤较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犯罪分子,为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刑法给予这类犯罪分子以剥夺终身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如八二年、八三年开展的从重、从快、从严的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奠定了改革开放的良好社会秩序,当然,这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手段,但依法从严处置各类严重刑事犯罪,仍然是刑法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法之一。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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