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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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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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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政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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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的55个死刑罪名
1、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种死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7)资敌罪。
2、刑法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14种死罪:(1)放火罪;(2)决水罪;(3)爆炸罪;(4)投毒罪;(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坏交通工具罪;(7)破坏交通设施罪;(8)破坏电力设备罪;(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7种死罪:(1)生产销售假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走私****、弹药罪;(4)走私核材料罪;(5)走私假币罪;(6)伪造货币罪;(7)集资诈骗罪;
4、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种死罪:(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绑架罪;(5)拐卖妇女、儿童罪。
5、刑法分则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种死罪:⑴抢劫罪。
6、刑法分则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种死罪:(1)**动越狱罪;(2)聚众持械劫狱罪;(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组织卖淫罪;(5)强迫卖淫罪。
7、刑法分则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种死罪:⑴破坏****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⑵故意提供不合格****装备、军事设施罪。
8、刑法分则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2种死罪:⑴贪污罪;⑵贿赂罪。
9、刑法分则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12种死罪:⑴战时违抗命令罪;⑵隐瞒、谎报军情罪;⑶拒传、假传军令罪;⑷投降罪;⑸战时临阵脱逃罪;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⑺军人叛逃罪;⑻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⑼战时造谣惑众罪;⑽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⑾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⑿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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