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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女子离婚遭拒重婚获罪 法院调解双方刑事和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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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肥乡一女子与丈夫离婚未果,竟公开与另一名男子以夫妻身份生活,且育有一子。其丈夫知情后报案。近日,肥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其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遂以重婚罪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1年1月,肥乡县女子贺某与曲周县张某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合。几年后,夫妻两人育有两个女孩,由于张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致使两人感情破裂,贺某多次要求离婚遭拒。2009年7月,贺某带小女儿外出打工,期间结识同乡男子高某,两人一见如故,贺某于2010年2月与高某共同生活,对外公开称夫妻。2012年1月份,两人的儿子出生。贺某仍未离婚的丈夫张某得知,向公安机关报案。

  肥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公开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贺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人贺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告人谅解。被告人贺某犯罪情节轻微,遂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我本人也多次前往曲周进行了解情况,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审理此案的肖庭长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道。据肖庭长介绍,本案属公诉案件,贺某所犯重婚罪刑期在三年以下。2013年所执行的修改后刑法,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可对其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刑事和解,免予刑事处罚。又考虑到贺某曾要求离婚被拒、幼儿尚处哺乳期,且有悔罪表现等诸多因素,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肥乡法院在此提醒感情不合欲组建新家庭者,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依法不能组建新的家庭,否则将犯有重婚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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