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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集中宣判89件“两抢一盗”刑事案2人被判死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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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被判死刑,3人被判无期徒刑,153人被判有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刘岚通讯员丁力辛)10月17日,全省法院于集中宣判89件“两抢一盗”刑事案件,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53名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至19年有期徒刑。其中,省法院在石家庄、沧州、承德宣判3件二审抢劫案件。

  据省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2013年9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全省各级法院将集中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犯罪专项行动,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重特大“两抢一盗”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狠狠地打击其嚣张气焰,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案件概况:

  3起二审案件2人被判死刑

  案件一:抢劫杀人后为毁罪证火烧现场

  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振辉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之念,遂于次日凌晨持斧子窜至肃宁县万里镇张大人庄村李某某家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李某某、王某某夫妇发现,王振辉随即用斧子击打李某某、王某某夫妇头部数下致二人不能反抗,王振辉并对王某某实施奸淫,王振辉随后又在屋内找到人民币400余元。为毁灭罪证,王振辉点燃床铺上物品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王某某均为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5月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王振辉还伙同他人在山西省的中阳、灵石、吕梁等地入户抢劫多起,共抢劫人民币83500余元、港币50000元及手机、首饰等物品。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放火罪对被告人王振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王振辉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省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同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振辉的刑事判决。省法院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二:杀害出租车主弃车逃离

  2012年9月1日,被告人赵智淼、吴文悦携带折叠刀等作案工具到遵化市实施抢劫,但未找到抢劫目标。当日22时许,二人欲乘坐出租车返回兴隆,因为无钱付车费,便商定到兴隆县孤山子镇后将司机杀死。

  赵智淼、吴文悦在遵化市租乘被害人吕某某的出租车,当行驶至兴隆县孤山子镇大佐村附近时,二人在车内分别用折叠刀捅扎吕某某颈部,吕某某下车逃跑后,二人又追赶吕某某捅其数刀,随后二人驾驶吕某某的出租车逃至兴隆县南天门乡大营盘村附近,将车扔到河里。经鉴定,吕某某系因双侧胸部刀刺伤,造成血气胸而死亡。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赵智淼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文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该院还判决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20183.79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二被告人提出上诉。省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省法院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件三:持凶器乡村公路上作案17起

  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吴有志、田利辉驾汽车并持镐把、匕首、弩等凶器,在灵寿县一些乡村附近公路等处作案17起,抢劫雪弗兰赛欧轿车一辆、手机3部、现金15万余元,致1人重伤、1人轻伤。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犯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田利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有志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有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83.86元。吴有志、田利辉不服,提出上诉。省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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