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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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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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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他人存折存自己囊中并冒取六千元获缓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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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陆俊书 韦绍松)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栗木镇村民文某某到该镇农村商业银行取钱时,在该银行内捡得同镇相识老人黄某某的存折并冒名取走存折内存款6000元放回家中。8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行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10月16日10时10分,50岁村民文某某到栗木镇农村商业银行取钱,取钱后看见同镇六岭村81岁村民黄某某坐在银行内的椅子上,便走过去同其聊天,此时,文某某发现椅子旁的地上有一本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便伸手捡起来一看,存折里有8000多元,用户是黄某某,而且没有密码。在一旁的黄某某却没有发现自己的存折掉在地上被文某某捡起的动作。文某某迅速将捡起的存折放进自己的口袋内,然后继续与黄某某聊天,聊了几分钟后文某某回到家中,想到刚捡到的黄某某的存折里有8000多元钱,又没有密码,强烈的占有欲驱使文某某返回刚才取过钱的农村商业银行,用捡来的那本存折在柜台取了6000元,签名时以黄某某的名字签名,然后将取出的6000元及存折放回家中。

  黄某某发现存折丢失且被他人冒名取走6000元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搜查,本案相关的现金与存折在文某某家中依法搜出并扣押,此款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案发后,黄某某对文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文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文某某宣告缓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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