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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获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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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被告人穆某等3人使用“伪基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穆某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穆某某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3年6、7月间,被告人穆某为了对其公司业务进行广告宣传,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伪基站”设备一套。该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短信息等功能,其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的通信频率,局部阻断中国移动通信网络信号。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20日间,被告人穆某指使其公司员工即被告人王某、穆某某,驾驶载有上述“伪基站”设备的小汽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地,选择人员密集地区,操作该“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广告,阻断中国移动通信的网络信号。

  2014年1月20日,王某、穆某某在利用该“伪基站”设备在海淀区中关村东路实施上述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起获涉案“伪基站”设备。当日,被告人穆某在京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查,涉案“伪基站”设备共曾向中国移动不特定手机用户473135户发送短信息609214条。经实验,上述受影响用户每次通信中断为2分钟。

  法院经审理后,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证据问题、定性问题进行了详细评述,认为三名被告人采用流动作案的方式,选择人员密集的繁华地区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频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切断了手机与正常基站之间的联系,性质上属于截断通信线路,客观上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行为特征,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考虑到被告人穆某作为公司总经理,为了公司经营,购买了涉案“伪基站”设备,并组织、指导公司两名员工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穆某某虽然直接实施了犯罪活动,但系履行单位领导指派的任务,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对被告人穆某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穆某某依法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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