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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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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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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 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 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 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那么,与上述问题相联系,侵占罪是否有未遂形态呢?对此问题,国外学术界存在争议:

  ①消极说,认为侵占罪从性质上看,不允许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变持有为所有的意思的行为就构成既遂,因而实难想象侵占罪的未遂形态;

  ②积极说,认为侵占罪存在未遂,应当以侵占行为是否完成作为区别侵占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当行为人表明其持有为所有的意思于行为时,即完成了侵占行为,构成侵占罪既遂;反之,行为人还没有表明其所有意思于行为时,则为侵占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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