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咨询热线:13962184736(微信) QQ:313554828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
|
邮箱:jin-lawyer@163.com 执业机构: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区西环路868号双桥868商务楼3楼 (西环路金螳螂大楼南100米) 自驾车停车免费,南环高架过来的话劳动路出口下过红灯200米处 |
|
金红梅律师,东南大学法学本科,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刑事律师网创办人,金红梅律师敬业务实,擅长于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 执业至今一直以“为当事人争 取最大的利益”为法律服务的宗旨。 >>查看更多 |
外省市一家证券公司下属上海分公司的两名“内鬼”,利用为客户开展咨询服务机会,将客户给付的2.3万余元咨询费予以侵吞。1月24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夏阳龙拘役5个月零25天,判处被告人张海立犯职务侵占罪,免于刑事处罚;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 30岁开外的夏阳龙、张海立,曾是某证券公司内的从业人员。2005年6月,经事先共谋,夏阳龙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客户林先生提供“至尊客户咨询服务”过程中,指使张海立在工商银行开设“石玉”户名账户,同时要求林先生将应支付公司的咨询费18888元,汇入该账户内。再由张海立从该银行账户内提取18885元。其中,夏阳龙得款18500元,张海立得款385元。 2005年6月,张海立从该证券公司离职后,又冒充该公司业务员“王明”,谎称向客户刘某提供“至尊客户咨询服务”,以支付咨询费为名骗取刘某人民币5000元,予以挥霍。 法院认为,夏阳龙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张海立将公司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已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张海立还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此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夏阳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海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又有立功表现,应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和从轻处罚。 苏州刑事律师网www.jin-lawyer.net,为您提供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找律师,就上苏州刑事律师网 |